管理學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| |
第一條: | 依據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設置學程實施辦法成立管理學程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 |
第二條: |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名,由海運學院院長擔任之,委員七名,航運管理學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,另外六名由航運管理學系系主任召集擔任該學程之教師互推擔任之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 |
第三條: | 本委員會之任務計有下列各項: |
(一) 課程規劃,研議與審議。 | |
(二) 非本學程規劃內之其他相關課程認定。 | |
(三) 其他相關事項決議與執行。 | |
第四條: |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視學程需要不定期召開之。 |
第五條: | 本要點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公告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
空運管理學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| |
第一條: | 依據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設置學程實施辦法成立空運管理學程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 |
第二條: |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名,由海運暨管理學院院長擔任之,委員七名,航運管理學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,另外六名由航運管理學系系主任召集擔任該學程之教師互推擔任之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 |
第三條: | 本委員會之任務計有下列各項: |
(一) 課程規劃,研議與審議。 | |
(二) 非本學程規劃內之其他相關課程認定。 | |
(三) 其他相關事項決議與執行。 | |
第四條: |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視學程需要不定期召開之。 |
第五條: | 本要點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公告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
物流管理學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| |
第一條: | 依據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設置學程實施辦法成立 物流管理學程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 |
第二條: |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名,由海運暨管理學院院長擔任之,委員七名,航運管理學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,另外六名由航運管理學系系主任召集擔任該學程之教師互推擔任之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 |
第三條: | 本委員會之任務計有下列各項: |
(一) 課程規劃,研議與審議。 | |
(二) 非本學程規劃內之其他相關課程認定。 | |
(三) 其他相關事項決議與執行。 | |
第四條: |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視學程需要不定期召開之。 |
第五條: | 本要點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公告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